首页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确定所属稽查局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省局将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通报。

    二、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度的税务报表应使用《税务稽查信息系统》软件产生,在上报报表的同时报送由该软件产生的软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版软件省局将于近期复制下发。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