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的实际减税情况,各地应按年统计,并于次年1月31日以前书面报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