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l0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