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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