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6]63号)印发给你们,并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连锁企业总分支机构跨地(州、市)或跨县(市)的,由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