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已经委托的,要立即纠正,今后发现的,一律追究领导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