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已征收了消费税的,应按所征入库数予以退还。
二、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