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6号《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各地税务机关对化肥生产企业按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给予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在1994年1至4月份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应认真进行清理核实,采用退库的办法及时退还给企业,对未入库的税款均不再补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