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对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可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满为止。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