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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 [2004]166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 [2004]166 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要求提高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的请求(湘地税函 [2003]145 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发票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经研究,同意你局在保证不增加用票人负担的情况下,试行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从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你局应重新申报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

    附件:湖南省地税系统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试行收费标准(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表:

    湖南省地税系统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试行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