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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涉及省属企业之间、省属企业与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纠纷,跨市(州)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和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由其直接进行调处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由省财政厅负责调处。

    二、涉及市(州)属企业之间、市(州)属企业与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纠纷和本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由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