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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临武县开征香芋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郴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临武县开征香芋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批转我厅办理。

    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第143号令),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所属临武县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槟榔芋(即香芋)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5%。

    二、其他未开征槟榔芋农业特产税的县(市、区)不得比照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