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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市、州级以下(含市、州级)成员企业的预缴比例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湘国税函[2001]6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