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3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用票单位务必在7月20日前到省局计财处领取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二、上缴省局集中销毁的原版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包括库存的及使用人已领取但未填开的零本、零份。由各使用单位造具清单逐级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