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经批准新成立的市(州)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市、州农村信用社联社提出申请,并附开办费分摊办法和金额,经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局专项审批。经省局审批分摊到信用社的开办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经批准新成立的市(州)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市、州农村信用社联社提出申请,并附开办费分摊办法和金额,经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局专项审批。经省局审批分摊到信用社的开办费,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