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房改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统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税前扣除的住房补贴按湘政发[1998]2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