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9日,湘地税发[1999]030号文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湖南省地税系统征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把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落到实处,迎接全国征管质量交叉抽查,省局拟于四季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地税系统征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全省组织交叉检查、有关交叉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湖南省地税系统征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征管工作质量,促进征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地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立案率、结案率、处罚率、复议变更(撤销)率等十项内容。总分为100分。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增加考评内容。
二、考评方式
省局采取抽查部分征收单位和稽查局的办法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省局将考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并通报全省。
三、计分标准
见《征管质量考评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考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由征管、稽查、税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考评领导小组,具体考评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把考评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考评原则,严格实施考核,防止走过场。
(三)健全制度,强化征管。各级要通过对征管质量考评的组织实施,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征管制度,促进执法意识、征管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2号文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年初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征管改革切实强化管理的意见的安排,从今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进行征管质量考核。为此,特将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征管质量考核是完善征管改革、切实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变传统的仅以收入任务完成与否考核各地工作成绩的重要途径,同时还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确保征税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必由之路。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有足够的认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好这项工作,通过考核,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指标和内涵如下:
(一)登记率,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二)申报率,指纳税人依照法定申报期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办理税务登记的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正常户)×100%
(三)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申报缴纳以及补缴的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补缴入库的欠税+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100%
(四)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100%
(五)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期初欠税)/期初欠税×100%
(六)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证获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七)立案率,指实际立案件数与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工作的数量与频度,以挖掘稽查潜力,扩大稽查工作覆盖面。
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举报案件+转办案件)]×100%
(八)结案率,指经稽查已经办结的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办案的效率,以利提高办案速度,有效惩治违法。
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
(九)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数额与查补税款数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
(十)复议变更(撤销)率,指经税务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件数与受理的复议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案件处理和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复议变更(撤销)率=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100%
三、时间步骤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地即可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按月实施考核;总局拟于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交叉抽查,有关交叉抽查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征管质量考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