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省内各销售网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长国税函〔1998〕2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长沙通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省内各销售网点(见附件)销售的货物,在各销售网点所在地按其销售额的0.5%预征增值税,然后凭税收缴款书回长沙通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结算税款时予以抵减。
二、本批复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