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支行,代理支库的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各市(地、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各海关: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银发[1998]45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清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认真组织清理。今年5月,各地按照湘银发[1997]304号文件要求,对税收过渡户进行了一次清理,但工作不平衡,有的走过场。银发[1998]454号文件对清理预算收入过渡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要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克服厌烦情绪,认真按银发[1998]454号文件和《湖南省税收过渡帐户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检查清理。这次清理,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征收机关要做好本系统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二、澄清底子,搞好自查、抽查。首先,各级征收机关及执法机关要对已开设过渡户进行自查申报;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及征收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应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各级征收机关自查和抽查情况应填列表格(见附件),在上报本系统上级单位的同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执法机关的自查情况由当地财政负责汇总上报;各地的清理情况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汇总;各市(地、州)财政、税务、海关和人民银行的清理报告于11月20日前上报。
三、强化监管,巩固清理成果。自查及抽查结束后,各地应根据银发[1998]454号文件和《湖南省税收过渡帐户管理办法》,着力抓检查,促落实。对违规设立的过渡户,要督促限期撤销,人民银行应注销其开户证;对确需设立的过渡户,实行财、税、库“三堂会审”,办理申报立户手续。各级财政、国库和征收机关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内预算收入过渡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一步规范过渡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