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增值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国税函第238号 颁布日期:1998-09-03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其他 所属地区:湖南 时效性:有效
根据最近全省税政科长会议讨论意见,经研究,现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凭厂矿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填制收购专用发票,并将普通发票作为收购专用发票附件 ,方能允许其按10%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