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004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5〕009号)第二条第(1)款"对国有煤矿增值税超过原产品税税负的部分,在中央没有明确以前,暂比照国有重点煤矿的优惠政策予以缓征"的规定。我省国有煤矿从1998年1月1日起应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我省国有煤矿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国有煤矿入库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取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的办法,以扶持我省国有煤矿的发展,帮助国有煤矿摆脱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