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处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9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谓“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即对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请自1998年6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