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仍属省级财政收入,由所在地地税局征收,就地缴入省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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