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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经贸委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州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主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财会字[1997]6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深入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国资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的规定,督促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宣传发动、考核验收和后期管理;各基层单位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各项基础工作,为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打下良好基础。

    二、定期开展《湖南省会计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定期开展《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金额要按预算级次及时上缴财政,并比照“三大检查”和预算外资金清理等专项检查的有关政策处理。执法检查的重点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集体、乡镇和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开展执法检查时,要理顺政府部门对单位财务会计监督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使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各环节的监督;要规范和加强企业年度决算审查工作;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建帐监管试点工作,逐步强化对会计帐册的印制、发行、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两本帐”现象的发生。各地、各部门要按《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的要求,“对造假帐、报假数、开假票据等违法违规的会计人员,一律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并依追究法律责任。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的单位领导人,要一律撤销职务,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对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和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各单位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验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的会计证,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五、加强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配备总会计师,并保证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经济活动监控中的职能作用,从组织上强化对会计工作的领导。

    六、积极探索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实行财务监理试点。有条 件的地方和部门也可以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认真总结实际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尽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从体制上和制度上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