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财税字[1996]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财政部文件从转发之日起执行,已征收的营业税不予退库,未征的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