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校办企业减免税使用情况的监督,校办企业经过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应用于弥补学校教育经费的不足和生产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地税部门要追补被挪用的减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