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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的通知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省政府关于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多年来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为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收费标准按开发企业进入开发成本的管理费,即(1992)湘价房字第28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费的2%收取。

    三、各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管理费总额计算,缴所在地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县(市)从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30%交地、州、市,地州市从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30%交省。

    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执行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