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4号)转发给你们。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州、市局季报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局。统计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