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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检查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检查力量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省局明确,以检察室为主抓好重大要案的查处;以稽查队为主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检查;以发票管理站为主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以征管部门为主,税政部门配合抓好用票单位填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日常检查。

    二、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尽快配备传真机,以便交叉传递检查,及时核对发票。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专人负责发票信息的传递处理工作。

    三、认真做好发票的鉴别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印制全国已作统一规定,但4月1日以前,部分省市未使用防伪专用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全国已统一使用防伪专用纸(涂炭、压感、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该种纸有棱形水印、棱形水印中间有“SW”水印字样。各地在发票检查中,要掌握上述特征,提高发票真伪的鉴别能力。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以及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可将其传真或函寄到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凡4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

    四、认真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3月30日召开的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精神,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密切联系,加强配合,及时查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案件,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从快从重处罚,惩一儆百,以确保新税制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4月份对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具、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二季度集中力量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斗争,要做到边检查,边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请各地将检查情况于7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