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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各地、州、市税务局,各涉外税务分局:

    为了适应新税制要求,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湘税发[1993]30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理人,应持原有税务登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证;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发证的企业,应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证件种类此次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为全国统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其总机构所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个地区设立两个分支机构,应分别办理税务注册证。

    三、换证时间各地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应于1994年3月底以前完成,并于4月15日前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四、换证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要通过宣传,使企业了解这次换证的意义和作用,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税务登记收费。目前,新的收费标准未确定,各地可在企业申请换证时,暂按每套(正、副本)20元的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费。

    3、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由地、州、市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用毛笔填写或电脑打印。登记证中的“纳税人代码”按湘税函[1993]319号文件规定编写。审查确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范围”(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总机构地址”)栏下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