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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区直各部门:

    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行使监督权利,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聘任,经行署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统一颁发《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基层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要从有利于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出发,从各行业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中,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新闻工作者、苏木和社区人员要有一定比例。

    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聘为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旗县市工作、学习或生活,年龄在18至65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经常与行政执法行为接触的机会;

    (四)热心社会事业,品行良好。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收集社会各方面对行政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向旗县市人民政府反映;

    (二)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接受旗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法律知识培训;

    (四)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模范遵守法律;

    (五)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非针对本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开具规定票据,出具规范的法律文书;

    (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政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三)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举报行政违法行为;

    (四)定期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价并向政府报告;

    (五)旗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越权监督,后果自负。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并将整改结果向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旗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受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行政执法监督员书面反馈。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和评价,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转达和通报。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员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作为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季度末召开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两年聘任一次。对于聘任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证由行署法制办公室制发。

    第十三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对于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署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