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