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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5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资料: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说明(书面)(2004032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