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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看守所安全,促进看守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看守所安全大检查的内容:

    (一)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

    (二)人犯加戴的手铐、脚镣是否牢固可靠;

    (三)监室内和人犯人身是否藏有可供人犯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四)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电视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第三条  看守所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

    第四条  看守所安全大检查由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指挥,看守干警和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人民检察院驻所机构和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一同实施。

    第五条  安全大检查必须认真、细致、彻底,不放过任何死角和疑点。每次检查都要有文字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看守所根据监所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有2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和检查,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事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

    第七条  值班干警必须经常进行巡视。巡视的内容:

    (一)清点在押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二)观察在押人员行为表现,防止图谋不轨;

    (三)察看门、窗有无破坏痕迹,监室门锁是否锁好。

    第八条  巡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深夜和上下班时,更要加强巡视。

    第九条  值班干警巡视时,要把死刑犯、重大案犯、新入监人犯和可能发生问题的人犯列为重点。要注意观察和善于发现一切可疑迹象,将人犯的一切活动都纳入到视线之内。

    第十条  值班干警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要视情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值班干警夜间巡视时,一般不得打开监门,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打开监门时,必须有2名以上干警参加。

    干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枪支。

    第十二条  值班干警应当认真做好值班巡视记录。交接班时,要给接班干警交待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为保证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制度的落实,所需警力由各级公安机关充实、调配。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坚决追究失职领导和有关干警的责任。

    第十五条  收审所的安全大检查、值班巡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