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启动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9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抓紧时间,尽快做好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的准备工作。在没有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文件之前,一律禁止使用非国标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OO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