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所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般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