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国税局、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复检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局应将《2004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复检名单》中所列企业与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