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