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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