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30号)转发给你们,当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同的问题时,请遵照此文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