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