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