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转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对2001年下半年应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不退,未征不补,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