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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2个文件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国税机关严格按照以上2个文件规定的条 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严防骗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