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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611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227

附件下载: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