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