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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