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pdf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