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06526/2021-00111 |
发文日期 |
2021-07-09 |
公开日期 |
2021-07-12 |
文件编号 |
锡财购〔2021〕1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管理,预算,政采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实施采购人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
市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省、市政务诚信建设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实施采购人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单位
本通知所称的承诺单位是指在我市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承诺程序
承诺单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按要求签署《无锡市采购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采购代理机构将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材料归档留存。
三、有关要求
《无锡市采购人信用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应当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8〕18号)规定,做好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并记入其信用档案,逐步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