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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5日